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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本所所务会研究决定,在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出以下细则: 一、上课与学分。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,准时上课,如有特殊原因,必须向任课教师办理请假手续。硕士研究生应修满37-40学分,学生应主动及时查对自己是否已修足学分。
二、选导师。第五学期,即厦门大学研究生中期水平考核分流之后,研究生根据自已的发展方向、开题报告选择导师。
三、培养经费。全日制非定向硕士、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调研费不发放,用于研究生科研奖励,具体奖励办法同《厦门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》;毕业论文打印由办公室统一联系印刷、费用统一核算。
四、论文写作。第五学期,即研究生所学课程基本结束后的中期水平考核分流时,向导师提出、确定研究方向和选题,并填写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申请表》。第七学期,要求完成文献综述部分。一般在开学第二、三周时,导师将与学生就提出的选题和文献综述进行讨论,并决定是否需要更改题目。第七学期期末,即在第二学年年底,提交整个论文的框架、章节及写作思路。学位论文一般在三万字左右。
五、论文答辩。论文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完成稿,并按研究生院规定的比例进行省外盲审。答辩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,答辩分小组进行,将每组的末位组成预备淘汰组,按一定比例视情况决定实际淘汰人数。若发现论文有严重剽窃的,不予答辩,必须经过一年以后再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;不能按时提交论文或答辩过程不能通过者,必须经过半年以后再重新提交论文申请答辩。因个人原因延迟答辩者答辩费用由个人自理。指导教师在被指导的学生进行论文答辩时必须回避。
六、复印资料。本所复印机仅供教师使用。学生的资料复印采取限额制,每人每学年限定一定费用(待定),复印费向办公室报销。
附件:(请到资料下载处下载) 1.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审核核表 2.厦门大学学位论文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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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
10/13/2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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